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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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