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6,上,869,2009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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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869號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天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乙○○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丙○○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池田克朗
訴訟 代理 人 丁○○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甲○○(原名王盈雅)
訴訟 代理 人 羅瑩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869號判決聲請更正,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十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十五分之二十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茲經聲請人聲請更正,依首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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