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黃欣欣律師
劉昌坪律師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複 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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