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6,上,925,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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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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