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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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