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6,建上,132,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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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祥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應於庭期前提出計算本件違約金之詳細依據及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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