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6,重上更(一),212,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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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上訴人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永泉律師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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