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6,重上更(一),86,2008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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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6號
上 訴 人 乙○○(兼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江肇欽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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