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國,4,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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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黃英豪律師
被上訴人 丁○○
甲○○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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