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138,2009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提出以三個月租金為抵銷之抗辯,提出陳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