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上訴人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辛○○、己○○、戊
-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
-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消防署於民國(下同)94年8月間
- 二、被上訴人正隆公司、丙○○則以:上訴人消防署公開招標採
- 三、上訴人主張消防署於94年8月間辦理「化學災害搶救人員個
- 四、附表所示之檢舉函中有關「上訴人有違反公平、意圖營利、
- 五、被上訴人寄發附表所示之檢舉函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
-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庚○○、辛○○、己○○、戊○○、丁○
-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庚○○、辛○○、己○○、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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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消防署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辛○○
己○○
戊○○
丁○○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 上 訴 人 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錫恩律師
陳明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嗣又撤回第一審之起訴,經本院於97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庚○○、辛○○、己○○、戊○○、丁○○、甲○○、乙○○各新台幣壹元。
上訴人內政部消防署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八分之七,餘由上訴人內政部消防署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部分:
一、上訴人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辛○○、己○○、戊○○、丁○○、甲○○、乙○○於原審以消防署如無名譽權受侵害之問題為前提,追加消防署之法定代理人庚○○為備位原告,嗣於本院審理中主張消防署及庚○○均為侵權行為請求權人,無先備位之別(見本院卷第84、142 頁),追加庚○○為上訴人;
另追加請求命被上訴人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隆公司)、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各新台幣(下同)1元(見本院卷第141-142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登載如起訴狀附件(長35.6公分,寬26.3公分之版面)所示字體、大小、內容之道歉啟事,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撤回起訴,經被上訴人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263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視同未起訴,併此說明。
乙、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消防署於民國(下同) 94年8月間辦理「化學災害搶救人員個人防護裝備三組案」之招標採購(下稱系爭招標案),由擔任災害搶救組專門委員之上訴人辛○○、擔任搶救組組長之己○○、擔任搶救組科長之戊○○、擔任規格小組科長之丁○○、擔任搶救組秘書之甲○○、擔任規格小組秘書之乙○○,共同執行系爭招標案規格之訂定及採購案相關業務,經評估後就系爭採購案循環式呼吸器部分,訂定「可藉由以化學反應原理產生氧氣之發生罐(非壓縮氧氣鋼瓶),並連結呼吸面罩且以內循環式方式產生氧氣提供救災人員於災害現場長時間救災使用」之招標規格。
被上訴人正隆公司為該採購案投標廠商,對該招標規格有疑義,惟不於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法定期間內,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竟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將載有如附表所示之侵害上訴人等八人名譽內容之檢舉函,寄送予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檢舉函散布予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媒體。
被上訴人正隆公司無相關證據竟指摘上訴人有違反公平、意圖營利、帶頭舞弊、官商勾結、朋比分贓等情,致上訴人消防署之機關形象及承辦人員即上訴人辛○○等人之名譽均遭損害,被上訴人丙○○為正隆公司之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另被上訴人丙○○於94年9月29日下午2-3時,在上訴人消防署大樓10樓研商「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二次會議中,發送如附表編號4所示內容之檢舉函予在場與會人員, 亦已公然損害上訴人之名譽等情。
爰依民法第18條、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追加聲明請求命:被上訴人正隆公司、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各1元。
二、被上訴人正隆公司、丙○○則以:上訴人消防署公開招標採購循環式呼吸器,將技術規格條件訂定為可藉由以化學反應原理產生氧氣之發生罐, 已特定國外廠商MSA所生產之獨家規格產品,在招標目的及效果上產生限制競爭之嫌,而該規格產品係採KO2(過氧化鉀)藥劑設計, 被上訴人丙○○於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衛生網站上之相關資料後發現,KO2有爆炸之危機,為免部分廠商誤導上訴人消防署, 致其以特定之產品規格進行開標,始以寄發檢舉函之方式向相關機關檢舉,被上訴人係出於善意、合理懷疑,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且被上訴人僅發函予特定機關,其內容僅該機關承辦人員知悉,以供其調查,對上訴人等之名譽並無任何貶損。
又被上訴人並未將附表編號2、3所示之檢舉函散布於蘋果日報等媒體。
另被上訴人丙○○雖於94 年9月29日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檢舉函發送予與會人員, 然與會人員係特定之規格小組人員,且系爭檢舉函內容係出於善意評論,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追加之訴駁回。
三、上訴人主張消防署於94年8月間辦理「 化學災害搶救人員個人防護裝備三組案」之招標採購,由擔任災害搶救組專門委員之上訴人辛○○、擔任搶救組組長之己○○、擔任搶救組科長之戊○○、擔任規格小組科長之丁○○、擔任搶救組秘書之甲○○、擔任規格小組秘書之乙○○,共同執行系爭招標案規格之訂定及採購案相關業務,就系爭採購案循環式呼吸器部分,訂定「可藉由以化學反應原理產生氧氣之發生罐(非壓縮氧氣鋼瓶),並連結呼吸面罩且以內循環式方式產生氧氣提供救災人員於災害現場長時間救災使用」之招標規格。
被上訴人正隆公司為該系爭購案之投標廠商,被上訴人丙○○為正隆公司負責人,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將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檢舉函,寄送予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被上訴人丙○○於94年9月29日下午2-3時,在上訴人消防署大樓10樓研商「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中,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檢舉函交由替代役男影印發送予在場與會人員之事實,業據提出理「化學災害搶救人員個人防護裝備三組案」之招標規格、94年9月29日「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簽到表、附表所示之檢舉函等件為證,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無相關證據,竟以寄送、散布附表所示檢舉函之方式,指摘上訴人有「違反公平、意圖營利、帶頭舞弊、官商勾結、朋比分贓」等情,公然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述情詞置辯,是以本件兩造爭執之要點在於:附表所示之檢舉函中有關「上訴人有違反公平、意圖營利、帶頭舞弊、官商勾結、朋比分贓」之文字,是否致上訴人之名譽貶損?被上訴人寄發附表所示之檢舉函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可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茲析述如下。
四、附表所示之檢舉函中有關「上訴人有違反公平、意圖營利、帶頭舞弊、官商勾結、朋比分贓」之文字,是否致上訴人之名譽貶損?㈠按「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
上訴人上開侮辱文詞,除台南地院承辦及相關人員已經閱悉外,承辦該抗告事件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審判長及法官等,必亦已閱悉其內容,被上訴人之品德、聲譽、社會一般評價因而受有貶損,上訴人之行為顯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
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人所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主觀意思要件中之「過失」,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亦即行為人所負者,乃抽象輕過失之責任。」
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97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被上訴人對於其以附表之檢舉函致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部門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係基於其從事此一行業之專業廠商經驗推估,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自己意見,並促請上級機關注意,為行使行政程序法所保障之陳情權,並非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目的,縱與實際情況有所差距,仍可推定被上訴人係基於善意,非以貶損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自應受憲法對言論自由之最大保障云云。
經查,被上訴人所寄送附表所示之檢舉函,內載:「有關消防署購案A0000- 000,80套循環式呼吸器…」、「謀取暴利海內外朋比均分」、「官商勾結」、「涉嫌綁獨家規格」、「意圖圖利特定廠家」、「安排似乎沒有關係之2、3家不同經銷商參加圍標以求暴利分贓」、「分組綁標」、「利益集團挾其行政優勢」、「白手套疑似設計誤導消防署」、「為何在疑www.enew s.nfa.gov.tw 消防署消防影音新聞台網站及消防署83頁會議資料,疑檢附部分未經雙方查證之資料或不實陳述,疑企圖影響第三者誤判」、「疑擬策動產品最終使用者疑以非正常使用,疑非正常保養或疑破壞性等之不實報告,疑作堅持購買KO2 呼吸器作預留解釋空間」、「非公開性黑箱作業」、「疑至火災體驗室,疑短時間試驗,疑僅拍照交差了事之報告」、「利益集團疑擬動用龐大行政資源」等文字,均直接指控上訴人消防署及承辦系爭採購案之相關承辦人員,涉及行政違法及刑法瀆職罪。
雖被上訴人未於檢舉函內明載上訴人庚○○、辛○○、己○○、戊○○、丁○○、甲○○、乙○○之姓名,但庚○○等人當時均係任職消防署承辦系爭採購案之公職人員,如系爭採購案有被上訴人所指之「圖利特定廠家」、「綁獨家規格」、「官商勾結」、「朋比分贓」等情事,其涉案人員即可確定為上訴人庚○○等人,又因被上訴人未區分承辦人員何人無違法犯罪行為,何人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是概括泛指所有承辦人員當然都在檢舉函之指涉範圍,所有承辦人員均會因被上訴人寄送之檢舉函而使上級機關或偵查機關對於上訴人等為行政懲戒或刑事調查,並不因檢舉函內未明載涉案人員姓名而得倖免,情節不可謂不重大,此觀之上訴人消防署政風室已就被上訴人之檢舉函內容展開調查即明( 見原審卷第119頁訪談紀錄、見外放證物上證41政風室書函)。
被上訴人以此等文字指摘上訴人,在客觀上,自足以使社會上對上訴人消防署之機關形象及承辦人員即上訴人庚○○等人之評價貶損,更何況上訴人庚○○、辛○○、己○○、戊○○、丁○○、甲○○、乙○○當時均係任職消防署之公職人員,如犯有刑法瀆職罪,社會上對上訴人之評價自會大幅滑落,該等文字之檢舉函發送自屬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事。
被上訴人既將指摘上訴人「違反公平」、「意圖營利」、「帶頭舞弊」、「官商勾結」、「朋比分贓」等足以貶損上訴人社會評價之文字,寄送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單位,則被上訴人上開侮辱文詞,除該檢舉函之收件人已經閱悉外,各該收件單位承辦檢舉函事件之人員必亦已閱悉其內容,上訴人之品德、聲譽、社會一般評價因而受有貶損,被上訴人之行為顯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堪以認定。
上訴人以其檢舉函並未指名道姓,上訴人辛○○等人之職位均調升,上訴人名譽權未受侵害等語抗辯,並無可採。
五、被上訴人寄發附表所示之檢舉函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可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㈠按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75條分別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
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但不得少於十日。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 上訴人於94年8月間辦理系爭招標案之前, 已先於94年6月16日至22日將招標文件公告公開閱覽,依公告之投標須知伍、二規定,任何人對於招標文件內容,皆得於規定之期限內向消防署承辦人請求釋疑,於94年8月間正式辦理系爭招標案, 廠商亦得於規定之期限內向消防署承辦人請求釋疑,此有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投標須知(見原審卷第219、220、33、77頁)可稽。
故依現行政府採購制度,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義,得於採購機關辦理公開閱覽公告期間請求釋疑,或於正式公開招標公告期間依投標須知或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75條規定,對於招標文件之疑義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㈡查被上訴人為參與投標,如認系爭招標案有「官商勾結」、「圖利特定廠家」、「綁獨家規格」之情形,理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75條之規定,於系爭招標案公開閱覽公告期間及正式公開招標公告期間,依法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但被上訴人不圖此方式,反而在94年9月14日、15日、19日、26日、30日先後五次以附表所示之檢舉函寄送予消防署、 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影射辦理系爭採購案之上訴人有「違反公平」、「意圖營利」、「帶頭舞弊」、「官商勾結」、「朋比分贓」之情事,嗣經上訴人消防署政風單位訪談被上訴人丙○○,竟稱:「我提出陳情指出該標案有問題,理應由貴署進行調查,而非要我舉證。」
等語(見原審卷第119頁訪談紀錄), 且迄本院準備程序終結時,被上訴人僅一再就系爭招標案所訂產品規格之安全性、實用性有疑慮為陳述,仍未能提出上訴人「圖利特定廠家」、「綁獨家規格」、「官商勾結」、「朋比分贓」之證據,顯見被上訴人係藉此檢舉函之發送,故意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圖使上訴人之長官質疑上訴人執行系爭招標案規格之訂定及採購案相關業務有瀆職之情形,以遂行其競標之目的,被上訴人事後辯稱其係基於善意提出建議,以節省國家公帑為出發點云云,實無可採。
㈢被上訴人又辯稱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兩次調查,認其陳情顯係對於可受公評事務提出個人之評論意見,並促請上級機關注意,不僅為行政程序法所保障陳情權之行使,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毀謗犯意云云,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08號、96年度偵緝字第106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
惟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雖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乃係針對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之疑義所作之解釋。
而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故民法第195條關於名譽被侵害之規定,並無如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免責規定,縱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為真實,亦不能據以免除其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責任。
故被上訴人以其經檢察官認定未犯刑法誹謗罪之事實,辯稱其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云云,亦非可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將載有如附表所示之侵害上訴人等八人名譽內容之檢舉函,寄送予消防署、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致上訴人消防署之機關形象及承辦人員即上訴人庚○○等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已如前述,上訴人庚○○、辛○○、己○○、戊○○、丁○○、甲○○、乙○○之精神自因此受有痛苦,而被上訴人丙○○為被上訴人正隆公司之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上訴人庚○○等七人依前述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正隆公司與丙○○連帶賠償其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本院斟酌實際情況,認為上訴人庚○○等七人各請求一元,尚屬公允,應予准許。
至於上訴人消防署係公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其請求被上訴人正隆公司與丙○○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元,為無理由。
又被上訴人是否有將附表編號2、3 之檢舉函散布於蘋果日報等媒體,及被上訴人丙○○將附表編號4之檢舉函發送予研商 「循環式呼吸器」最適用規格第2次會議之與會人員, 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等,已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論,故不再予以一一論述,併此說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庚○○、辛○○、己○○、戊○○、丁○○、甲○○、乙○○依民法第18條、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追加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各一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上訴人消防署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庚○○、辛○○、己○○、戊○○、丁○○、甲○○、乙○○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上訴人消防署追加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附表
┌──┬──────┬──────┬─────────────────┐
│編號│ 寄發日期 │ 寄送對象 │主張檢舉函內侵害上訴人名譽之內容 │
│ │ │ │ │
├──┼──────┼──────┼─────────────────┤
│ ⒈ │94年9月14日 │上訴人消防署│「據悉疑似某廠商疑操控使用者作出不│
│ │ │ │ 利D 牌之言論報告,疑以此誤導貴署│
│ │ │ │ 判斷,擬以極低之獨家產品結構低成│
│ │ │ │ 本謀取最大之暴利,疑暴利約可達新│
│ │ │ │ 臺幣貳仟萬元以上,疑求取海內外朋│
│ │ │ │ 比均分」等語(原審卷第20頁)。 │
├──┼──────┼──────┼─────────────────┤
│ ⒉ │94年9月15日 │總統府、立法│㈠「據悉本案疑涉及暴利約2,000 萬元│
│ │ │院、監察院、│ 之官商勾結」等語。(本院卷第21│
│ │ │內政部、公共│ 頁)。 │
│ │ │工程委員會 │㈡「消防署全國最高消防單位。招標規│
│ │ │ │ 格涉嫌綁獨家規格,有違公平原則│
│ │ │ │ ,意圖圖利特定廠家約新臺幣貳仟│
│ │ │ │ 萬元的作法,有帶頭舞弊的後患」│
│ │ │ │ 等語(原審卷第21頁)。 │
├──┼──────┼──────┼─────────────────┤
│ ⒊ │94年9月19日 │總統府、立法│㈠「...再安排似乎沒有關係之 2-3│
│ │ │院、監察院、│ 家不同經銷商參加圍標,以求暴利│
│ │ │內政部、公共│ 分贓,該機關擬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工程委員會 │ 替其背書,以取得工程會公文文字│
│ │ │ │ 合法化,作為今後各綁標案之暴利│
│ │ │ │ 空間及綁標獨家規格作合法解釋。│
│ │ │ │ 如此將使國家國庫蒙受嚴重損失」│
│ │ │ │ 等語( 原審卷第22頁)。 │
│ │ │ │㈡「...以上三組,已完成分組綁標│
│ │ │ │ ,每組1 家廠商就可開標,以縮短│
│ │ │ │ 取得暴利之時程」等語(原審卷第│
│ │ │ │ 22頁)。 │
│ │ │ │㈢「利益集團擬加速運作取得此2 千萬│
│ │ │ │ 暴利,...據悉利益集團,前採│
│ │ │ │ 購4 套KO2 ...益集團挾其行政│
│ │ │ │ 優勢,擬在學者專家就不同產品構│
│ │ │ │ 造原理、環保、設計人性化否、成│
│ │ │ │ 本效益等尚未作一產官學多向充分│
│ │ │ │ 溝通前,所作之舉手或分數表決,│
│ │ │ │ 除有陷害專家學者就2 千萬暴利背│
│ │ │ │ 書之嫌」等語(原審卷第23頁)。│
├──┼──────┼──────┼─────────────────┤
│ ⒋ │94年9月26日 │總統府、立法│㈠「...白手套疑設計誤導消防署,│
│ │ │院、監察院、│ 疑不以 "全套國際安全認證" 為重│
│ │ │內政部、公共│ 點,卻疑以全套符合國際安全認證│
│ │ │工程委員會 │ 產品中之" 其中1 只配件" 即高壓│
│ │ │ │ 氧氣瓶係危險項目,疑為綁獨家規│
│ │ │ │ 格之攻擊重點,作為排除其他競爭│
│ │ │ │ 者預留合理解釋空間」等語(原審│
│ │ │ │ 卷第25頁) │
│ │ │ │㈡「...(據悉白手套疑安排公開作│
│ │ │ │ 秀,疑係黑箱判定作業。)疑將以│
│ │ │ │ 張冠李戴,以看似合理之斷章取義│
│ │ │ │ 法條疑將總利差約2000萬以予合理│
│ │ │ │ 化」等語(原審卷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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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⒌ │94年9月30日 │總統府、立法│㈠「為何在疑www.enews.nfa.gov.tw消│
│ │ │院、監察院、│ 防署消防影音新聞台網站及消防署│
│ │ │內政部、公共│ 83頁會議資料,疑檢附部分未經雙│
│ │ │工程委員會 │ 方查證之資料或不實陳述,疑企圖│
│ │ │ │ 影響第三者誤判」等語(原審卷第│
│ │ │ │ 29頁)。 │
│ │ │ │㈡「據悉該利益集團,疑擬策動產品最│
│ │ │ │ 終使用者疑以非正常使用,疑非正│
│ │ │ │ 常保養或疑破壞性等之不實報告,│
│ │ │ │ 疑作堅持購買KO2 呼吸器作預留解│
│ │ │ │ 釋空間」等語(原審卷第30頁) │
│ │ │ │㈢「疑以綁標及綁後續更換藥劑之疑黑│
│ │ │ │ 心價格以龐大利益來綁架國家國庫│
│ │ │ │ 」等語(原審卷第30頁)。 │
│ │ │ │㈣「疑以非公開性黑箱作業且不依EN/V│
│ │ │ │ FDB0802 等國際標準」做測試,疑│
│ │ │ │ 不通知雙方廠商依國際標準公開測│
│ │ │ │ 試,疑至火災體驗室,疑短時間試│
│ │ │ │ 驗,疑僅拍照交差了事之報告」等│
│ │ │ │ 語(原審卷第30頁)。 │
│ │ │ │㈤「為何本案第1 組綁RAE 獨家規格?│
│ │ │ │ 為何第2 組綁TR獨家規格」等語(│
│ │ │ │ 原審卷第30頁)。 │
│ │ │ │㈥「但利益集團疑擬動用龐大行政資源│
│ │ │ │ ,疑以愚忠進行集體創作堅持到底│
│ │ │ │ ,疑明知故犯,尚無反省之跡象」│
│ │ │ │ 等語(原審卷第31頁)。 │
│ │ │ │㈦「另2-3 年來之10幾案分組標案,據│
│ │ │ │ 悉疑約60% 均綁獨家規格或疑以每│
│ │ │ │ 組多項中再綁獨家規格,疑形成分│
│ │ │ │ 組單項分贓或疑分組多項分贓」等│
│ │ │ │ 語(原審卷第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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