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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乙○○等間,因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所請求年租金新臺幣 (以下同)392,100 元[(15,675+17,000)×12=392,100],依土地法第105條、第97條所規定年息百分之十以內之百分之五計算,則為7,842,000元 (392,100÷0.05=7,842,000),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78,715元、118,072.5元,除已繳第一、二審 46,243元、69,364元外,其餘32,472元、48,708.5元合計81,180.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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