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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被上訴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55,544元,上訴人僅繳61,354元,尚應補繳94,190 元。
經本院於98年8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月21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277 頁)。
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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