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視同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6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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