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啟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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