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榮輝律師
複 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上 訴 人 宇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