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建上,25,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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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繹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程巧亞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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