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抗,1724,200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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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724號
抗 告 人 甲○○
乙○○○
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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