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重上,254,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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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北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吉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被 上訴 人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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