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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20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且原來提起再審之訴裁判費迄未繳納,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六百七十七萬五千八百十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十萬二千一百八十三元、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十萬二千一百八十三元,合計二十萬四千三百八十六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二十萬三千三百八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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