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1066,200910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香華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6千元,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與上訴人有一定關係且具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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