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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分別於97 年11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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