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818,2009090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律師
複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林維信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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