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易,1089,200909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又新律師
被上訴人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8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關於「法官呂太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聖惠」。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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