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戊○○
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廖世昌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關於「法官呂太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聖惠」。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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