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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台灣台北士林
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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