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家上,277,200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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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646地號,面積為54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8分之1土地及其上32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2段261巷34弄27號,面積為25.73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1/8移轉登記。」
,嗣為訴之聲明擴張,就其聲明以選擇合併中價額最高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3,900元(計算式:78,900×54×1/2+63,600=2,193,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除已繳納5,950元外,其餘16,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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