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智上易,6,200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良駿律師
吳昀陞律師
被 上訴 人 八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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