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聲,349,2008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羅翠慧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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