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聲,383,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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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A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97年度上字第90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連士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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