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重上,362,200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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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62號
上訴人即 C○○
附帶被上訴人
辛○○
庚○○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視同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即 丑○○
附帶上訴人
丁○○
戊○○
卯○○○
E○
辰○○
己○○
D○○
地○○
9號
子○○
03巷3號3樓
B○○
甲○○
申○○○
宙○○
黃○○
巳○○
午○○
A○○
未○○
丙○○
F○○○○○○○○○○○○
亥○○(即陳國相之承受訴訟人)
宇○○(即陳國相之承受訴訟人)
乙○○
天○○
玄○○
戌○○
酉○○
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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