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重上,387,2008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9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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