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重上,573,2008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戊○○
乙○○
甲○○
己○○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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