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4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