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重上更(二),170,200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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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愛得拉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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