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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金珠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邱瑞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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