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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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