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青年展望協會
法定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被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履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 年10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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