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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追加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及本院分別於98年5月8日、 98年6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5月14日、98年6月22日分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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