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再易,67,200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67號
再審原告 乙○○
丙○○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8,500元, 應徵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