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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己○○○○○○ ○○○ ○○○○○○○ ○○○○
乙○○○○○○ ○○○○○ ○○○○○○○○
丙○○○○○ ○○○○○○○ ○○○○○○
丁○○○○ ○○○○○○○ ○○○○○
戊○○○○ ○○○○○○ ○○○○○○○○
甲○○○○○ ○○○○○○○ ○○○○○○○ ○○○○○
共同送達代收人:林清漢律師
被 上訴人 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若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倘其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10日內補正,並經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8年8月6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0頁);
茲已逾期仍未遵行補正(見本院卷第32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故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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