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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003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U○○
相 對 人 卯○○
寅○○
丑○○
己○○
庚○○
戊○○
E○○
辛○○
之4
D○○
5號6樓
X○○
T○○
樓
宙○○
宇○○
周高月鳳
F○○○
癸○○
Y○○○
亥○○
壬○○
地○○
天○○
甲○○○
午○○
J○○○
V○○○
K○○○
辰○○
子○○
未○○
酉○○
申○○
玄○○
巳○○
B○○
A○○
黃○○
戌○○
乙○○
丁○○
丙○○
W○○
C○○
G○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R○○
相 對 人 S○○
N○○
I○○
H○○
Q○○
P○○
O○○
M○○
L○○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1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2項、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即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始得准為假處分。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均為臺北市北投區○○段○○段71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相對人於98年4月1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抗告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811萬4,400元出售予第三人施金鳳、施順隱。
惟抗告人評估系爭土地之合理市價應為3,390萬元,且抗告人係因民眾抵繳稅款339萬元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4分之4,為維國庫權益,抗告人乃通知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訂期協商處理方式(包括分割共有物)。
為恐相對人於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共有物前,即逕為處分抗告人之應有部分,致請求標的現狀改變,日後有不能執行之虞,願供擔保3,390萬元以代釋明,聲請禁止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抗告人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4分之4為處分之行為。
三、查,系爭土地現共有人除中華民國 (應有部分24分之4)外,其餘為己○○(應有部分392分之1)、庚○○(應有部分392分之1)、E○○(應有部分392分之1)、周文淵(應有部分392分之1)、周高月鳳(應有部分56056分之157)、周明功(應有部分32032分之329)、周耀德(應有部分96分之1)、周耀崑(應有部分96分之1)、周勝雄 (應有部分96分之1)、賴世婉 (應有部分96分之1)、林森長 (應有部分48分之1)、施金鳳 (應有部分00000000分之0000000)、施順隱 (應有部分00000000分之0000000),有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98年7月22日北市土地三字第09831284100號函送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2頁),是以相對人中僅有己○○、庚○○、E○○、周高月鳳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其應有部分共計56056分之586,即其共有人數及所占應有部分,均不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而得一併處分抗告人所有系爭土地之比例,抗告人聲請禁止己○○、庚○○、E○○、周高月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抗告人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4分之4為處分之行為,欠缺保護之必要,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至其餘相對人現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亦無對之聲請假處分之必要。
原法院駁回抗告人假處分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仍應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後,以相對人卯○○等58人已將系爭土地移轉系爭土地予施金鳳、施順隱為由,請求變更其餘相對人為周文淵、周明功、周耀德、周耀崑、周勝雄、賴世婉、施金鳳、施順隱、林森長之繼承人即林怡仁、林怡昌、林雯萍、林欣怡、林孫美秀等(見本院卷第33頁,以下簡稱周文淵等13人)。
惟抗告人就周文淵等13人是否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抗告人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未據釋明,揆諸首揭說明,既無從准許假處分,抗告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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