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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丁○○
丙○○
共同代理人 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己○○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板簡調字第545 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相對人於98年7 月24日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聲請人出讓台北縣板橋市○○街23號1 樓通達2 樓之樓梯通行權,並給付相對人新台幣10萬元及其利息,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板簡調字第545 號受理,有聲請人提出之通知書、起訴狀可稽。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與伊間清償票款事件,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執字第67661 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拍賣伊所有台北縣板橋市○○街23號2 樓房地,並由相對人承受,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之拍賣公告違法、未經伊許可,2次欲強行侵入伊之住宅未遂,且相對人提起上開訴訟,係藉端興訟索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不應受理而仍受理,有以判決取代地政機關登記程序,而遂相對人無償通行之疑慮,涉不法侵害伊之權益,難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就上開訴訟事件為公平之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按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
揆之上開聲請意旨,聲請人係主張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98年度板簡調字第545 號民事訴訟事件,有上述「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情事。
查所謂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係指該法院處於特殊環境關係,或有特殊風俗民情,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時,方克相當。
經查,聲請人主張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實施97年度執字第67661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違法,由同法院民事庭執行98年度板簡調字第545 號民事訴訟事件之審判職務,亦有難期公平之虞云云,純屬臆測之詞,且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因處於特殊環境關係,或有特殊風俗民情,由其進行上述民事訴訟事件之審判程序,有足以危及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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