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陳美貞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陳宜鴻律師
吳啟孝律師
被上訴人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上訴人 侯西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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