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上,288,2009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富村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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