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上易,574,200909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理由欄所載「月薪約40,000元」,更正為「月收入約4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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