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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大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
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㈡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㈢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㈣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
證據者。
㈤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
㈥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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