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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黃朝琮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亭亞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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