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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241號
抗 告 人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6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同法第523條亦定有明文。
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之總經理李保承以豐厚之報酬、保證年薪及取得抗告人公司股票等條件,邀相對人於民國97年1月7日起至抗告人公司擔任執行副總經理職務。
詎抗告人於相對人任職期間,竟拒絕給付相對人執行獎金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薪資425,736元、中秋節獎金及年終獎金276,000元,合計2,701,736元,暨抗告人公司股票580張。
經相對人多次催討,抗告人不僅拒絕給付,甚而於98年1月22日終止與相對人間之勞動契約,經相對人聲請調解,仍無法成立調解。
茲抗告人前以公司營業額未達預定目標為由,將中秋節獎金延後4個月發放,嗣又以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繼續虧損中為由,對相對人減薪及延後付薪,復經借款銀行於97年底抽取銀根,其財務已發生困難,足認相對人對抗告人之上開債權顯有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之虞,為保全該債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聲請就抗告人財產在3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相對人主張前揭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即抗告人將成無資力狀態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業據提出聘任通知書、抗告人終止勞動契約函、存證信函、新竹市政府函、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電子郵件以為釋明,其釋明固有不足,惟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自應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就抗告人財產在3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提出前揭證據僅得證明抗告人受大環境影響而營運不佳,無從證明抗告人於相對人日後獲勝訴判決時有難以執行之虞。
且相對人就同一債權,另案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抗告人財產假扣押,抗告人旋即提供反擔保提存在案,適足證明抗告人財產務穩健云云,固據提出執行命令、提存書、假扣押命令等件為證。
惟相對人就抗告人日後有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提出前揭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釋明,並使法院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且抗告人復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原法院酌定相對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即無不合。
抗告意旨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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