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279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
華民國98年6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9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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